近日,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正式印发。该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,并于2017年8月1日实施。
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,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。
从标准列表看,四川规定的第一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(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)中,印刷行业的印刷、烘干环节,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/m3,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(kg/h)则分别为:15m为4kg/h,20m为8kg/h,30m为24kg/h,40m为42kg/h,最低去除效率要达到70%。
油墨、胶粘剂行业在原料混配、分散研磨及生产等环节,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/m3,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(kg/h)则分别为:15m为4kg/h,20m为8kg/h,30m为24kg/h,40m为42kg/h,最低去除效率要达到80%。
而在第二阶段,印刷行业的印刷、烘干环节,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/m3,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(kg/h)则分别为:15m为3.4kg/h,20m为6.8kg/h,30m为20kg/h,40m为36kg/h,最低去除效率要达到80%。
油墨、胶粘剂行业在原料混配、分散研磨及生产等环节,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/m3,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(kg/h)则分别为:15m为3.4kg/h,20m为6.8kg/h,30m为20kg/h,40m为36kg/h,最低去除效率要达到90%。
从标准内容看,四川污染源管理分了时间段和地域逐步推进,并且越来越严格,标准要求:
1、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,全省除成都、德阳、绵阳、眉山、乐山、资阳、遂宁、雅安外的其余市(州)现有企业执行标准中表l、表2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;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,德阳、绵阳、眉山、乐山、资阳、遂宁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l、表2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。
2、自2018年1月1日起,成都现有企业执行表3、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;自2018年7月1日起,德阳、绵阳、眉山、乐山、资阳、遂宁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3、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;自2019年1月1日起,全省除成都、德阳、绵阳、眉山、乐山、资阳、遂宁、雅安外的其余市(州)现有企业执行表3、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。
3、自2018年1月1日起,全省新建企业执行表3、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。